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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定: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的员工,无权享有年终奖,有效吗?
年终奖是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的奖励,以肯定员工在本年度对公司作出的贡献。
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和标准由企业相关制度或通知决定,企业可以没有年终奖,可一旦制定了发放年终奖的规定,就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实践中,很多企业为了降低人员流失,年终奖发放制度中规定提前离职的员工,不享受本年度的年终奖,这样规定是否合法?
这要根据年终奖的组成而定,如果企业将员工的工资或提成的一部分提留,在年终时作为年终奖向员工发放,那么年终奖作为劳动报酬,无论员工何时离职,企业都应当予以支付。
如果企业明确规定,年终奖是劳动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符合一定条件下,企业给予的奖励,那么就属于奖金。
当员工未达到获取年终奖的条件,企业就可以不发放年终奖。
【案例】(2018)粤民申13531号
张丹(化名)是东莞某电子公司的一名主管,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发放当天或之前离职的职员无权享有当年年终奖”。
2017年4月,公司因为调整组织架构,需要对张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岗后职位和工资不变,但工作内容有较大的变化。
张丹拒绝公司的调岗安排,多次协商未果后,公司于2017年11月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张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以及加班费、年终奖等。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认为,公司基于调整组织架构,对张丹的部分工作内容进行变更,未降低工资和职位,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符合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张丹拒绝公司的合理工作变更,公司以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张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关于年终奖: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薪资福利系“员工完成工作任务所获得的相应报酬”,并将年终奖规定置于“薪资福利”项目中。
《员工手册》载明的“年终奖发放当天或之前离职的职员无权享有当年年终奖”内容,系公司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规定,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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