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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启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张天启以小孩暑假期间无人照看为由,按企业规定程序请事假两个月,企业批准了张天启的请假要求。
在次月发放工资时,张天启发现企业在工资中扣除了其两个月事假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1500余元。
张天启认为,其请事假是经过企业同意的,企业理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则认为,张天启未履行劳动义务,这两个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由张天启本人承担。
张天启与企业协商未果,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返还从其工资中扣除的这1500余元。
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天启承担了其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400余元。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医疗期待遇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社保费用等待遇。企业没有理由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嫁在员工身上,让休病假期间的员工自己承担全部的社保费用。
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全额扣发工资,但并没有相关规定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因此在职工请长假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仍由企业代扣代缴。
由于事假不发工资,请事假员工个人支付的部分社保费用,单位可从他下月的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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