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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关的规定。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无效一说?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依附性体力、脑力付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就具有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效力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具有必然关联性,劳动关系是一种客观事实,不存在效力问题。劳动合同仅是劳动关系的辅助证明材料,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效均不能否认劳动关系这一事实的存在。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符合法定条件,双方因用工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有无效力一说。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并不是劳动法上的适格主体,则即使存在用工现象,也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无效的。
劳资双方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在这个前提下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然也是无效的,因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具备法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但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此时是因劳动关系无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样,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仍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第四十六条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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