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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建立也并不标志着劳动合同订立。
劳动关系建立是指特定条件满足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的标志是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即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或开始提供劳动。
三方协议订立不等于劳动关系建立
2016年11月15日,某公司到各地高校进行校园招聘,3天后,南京某高校的大四学生孙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该三方就业协议明确约定,该学生毕业后到该公司或其在苏州的子公司工作,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2017年6月20日,孙某毕业离校,该公司告知其到上海总公司报到,进行专业技术学习,1个月后派往苏州子公司正式上班。
6月25日,孙某抵达上海向该公司报到,在结束1个月的专业技术学习后,于7月25日到苏州子公司上班。
8月15日,苏州子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
孙某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孙某是与哪一家企业(总公司、子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 专家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之日,一般是指劳动者开始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入职报到通常被认为是开始提供劳动的起点,也因而被认为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即用工之日。
2016年11月三方协议签订的时候,只能说是约束双方此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责任,况且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并不具备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所以三方协议签订并不意味着用工开始。
三方协议,也称就业协议,通常是以毕业生、学校、企业为三方主体签订,协议同时对三方产生约束力。
毕业生应当在毕业离校后向签订协议的企业报到就业,学校应当在毕业离校环节向毕业生开具报到证,企业应当在毕业生报到时与之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看,应届毕业生在尚未离校时仍为学生身份,并不具备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此种就业协议尽管从形式上看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有着约束作用,但本身并不是劳动合同。实务中,一般将就业协议认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并不直接受劳动法的调整。
毕业生到企业报到视为用工的开始,企业在毕业生报到时即订立劳动合同,以防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对企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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