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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出于对计划经济时代"铁饭碗"根深蒂固的认识和恐惧,企业管理实践中,众多企业管理者其中不乏很多HR管理者,错误地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员工的"铁饭碗",因而竭力避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怕是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在所不惜!
基于错误认识的做法不仅不会降低企业的解雇风险,而且还给企业带来额外的其他风险,比如二倍工资差额赔偿风险、劳动监察风险等。
实际上,除了不能进行一般的到期终止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最常见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终止方面没有差别,也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员工的"铁饭碗",符合法定条件时照样可以解除或终止。
依照现行劳动法实践,自连续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即使签订的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同样不能终止,这方面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质上一样。
因此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一些管理者认为的"洪水猛兽",并不会给企业管理带来额外风险。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
除了与首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不能到期终止外,对企业来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对企业没有弊端,相反还可以起到预防劳动合同到期忘记续订而导致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风险等。
之所以众多企业管理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唯恐避之不及,核心原因之一就在于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严重误解。
还有一个核心原因是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人事法务管理等出了问题。
在一些人事管理特别是人事法务管理较为薄弱、对员工日常考核和管理不足的企业中,我们的确发现了一个现象,有相当一部分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对工作的态度转差,工作较为懈怠、不服从管理等现象明显增多。这里面其实是两个重要因素在同时起作用,一是这些员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存在前述重大的误解,以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企业就不能予以解雇;二是企业的日常管理出了问题,通常企业既没有及时纠正员工的错误认识,也没有及时对员工的不良行为通过考核与反馈、警告与处罚等正确的日常管理方式来进行制止。
企业除了不能到期终止外,符合法定条件照样可以解除或终止,比如:
1.企业同样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同样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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