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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宇文2018年8月入职某企业担任餐厅服务员,月薪3000元。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出现以下情况属于严重违纪,应解除劳动关系: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或聚众闹事,或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经营、办公工作秩序。”
2020年10月27日,林宇文与同事王某发生矛盾,林宇文首先动手打王某的脸,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经理李某因此对两人进行处罚,对林宇文罚款500元,对王某罚款300元,但两人的罚款均未实际缴纳。
2020年10月28日,林宇文找到公司领导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1月10日后,林宇文再未到公司上班,并于2020年11月11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
公司向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拟对林宇文解除劳动合同。11月19日,工会向公司出具《说明》,同意公司解除与林宇文的劳动合同关系。
2020年11月20日,公司因林宇文与王某发生打架事件,向林宇文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通过快递邮寄上述通知。
仲裁委对林宇文的请求未予支持,林宇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因林宇文与同事之间的打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曾对林宇文进行口头处罚,但林宇文并未履行处罚结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据此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向林宇文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11月24日解除,公司因此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考虑到林宇文在公司处工作2年3个月,餐饮业服务比较辛苦,双方曾一起致力于公司的发展。故,本院参考林宇文的平均工资数额,酌情确定公司给予林宇文补偿5000元。
综上,法院判公司给付林宇文延时加班费2000元及补偿5000元,合计7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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