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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曙系北京某酒店员工,住公司宿舍。
2019年11月17日,韩曙的夜班时间为22:30-次日7:00,当日22时许,韩曙从其所住的职工集体宿舍准备去上班,其行至宿舍门口开门时,出现身体无力、呕吐等症状,后被同事发现倒在地上,被送往医院急救。
后经医院诊断为“1.脑出血恢复期(右侧基底节区)左侧肢体偏瘫、左侧中枢性面瘫、构音障碍2.高血压3级极高危3.2型糖尿病、糖尿病周围神经病4.高血脂症5.陈旧性脑梗死6.轻度贫血”,经治疗后,韩曙处于康复阶段。
2020年9月18日,海淀区人保局受理公司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
人保局认为,韩曙同志于2019年11月17日所受到的伤害,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视同工伤。
韩曙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韩曙于2019年11月17日22时许突发疾病,经就医治疗后目前处于康复阶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中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亦不符合该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中职工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综上,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韩曙主张因宿舍地面有水造成其滑倒,应予认定为工伤。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北医三院的诊断证明书及住院志,韩曙系因突发头痛导致摔倒,其头部无外伤情况;且在人保局向其询问及韩曙自述事发经过的过程中,韩曙均未提及因地面有水导致滑倒等受到事故伤害的相关陈述。
故,韩曙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驳回韩曙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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