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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新于是南海某家具厂员工,公司规定员工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
2016年6月23日上午,李玉新到公司上班,当日11时55分左右,李玉新与同事等人一同下班离厂,一同搭乘同事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回同事家中午休。
当日12时2分左右,因摩托车轮胎爆裂,车辆失控倒地,李玉新倒地头部严重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警认定,李玉新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南海人社局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玉新属工伤。
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南海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仍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对李玉新事发时的居住地位于顺德旺岗,同事的居住地位于顺德仙塘市场工友之家的出租屋,事发当日李玉新下班后乘搭同事的摩托车回同事家中午休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玉新下班回同事家的途中能否认定为下班途中,该路线是否属于下班的合理路线。
公司认为李玉新的居住地位于旺岗,其当日到同事家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去同事、朋友家聚会、玩,该路线不属于下班途中。
经查,对于事发当日李玉新下班后到同事家的原因,从同事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可知,李玉新家与同事家相距约6公里,骑摩托车需要15分钟左右的时间,因李玉新认为回家路程较远,其骑的电动车电量不足,于是提出到同事家中休息。
结合公司规定下午上班时间为14时,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及诉讼中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日下午李玉新不需要上班的事实,法院认为,李玉新基于回住所的路程较回同事住所路程远,而选择到其亲戚同事家中午休,符合常理。
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不限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李玉新为方便下午上班,在上午下班后选择到离工作单位较近的亲戚兼同事家中休息,人社局认为该路线属于合理时间内的其他合理路线,从而认定李玉新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下班途中,应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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