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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2018年9月入职某机械公司,入职时公司让他签了《招聘登记表》,招聘表中章某填写了他的文化学历和个人工作经历。
进厂后,公司给章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并按月为其缴纳社保费用。
章某进厂工作了4个月后离职,与公司签了《退工通知单》,当日结清了工资。
离职后章某提起仲裁,状告机械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要求赔偿二倍工资,仲裁后对结果不服又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中经查证:
章某2014年起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4日起诉某电器材料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9日起诉某制造有限公司;
2017年起诉某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纠纷均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从这些争议案件法院认为,章某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这一法律规定知晓、熟悉。
其次,公司已经为其缴纳社保,不存在故意不签合同逃避社保的情形,再加上用人单位表明曾要求章某签订合同,是其故意推脱导致未签订,虽然无法举证。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章某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的惩罚性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赔偿的受益人应当是无过错的一方。
故判决驳回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其目的就是否认劳动关系,以达到随意解除、不缴社保、不赔工伤等目的。
本案中,公司虽然不能举证是因为劳动者的问题导致未签合同,但已经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招聘登记表》和《退工通知单》也表明单位并未想否认劳动关系。
再结合用人单位其他员工合同签订情况,以及章某之前几起案件诉讼,所以断定是章某故意不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甚至具有职业碰瓷的行为特征,在这种情形下,就不应机械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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