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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福堂于1995年11月起至2010年9月陆续在某企业白酒车间、装卸队等处工作,企业按月为其发放工资。
2010年11月1日后,田福堂在企业处从事装酒工作,企业开始为田福堂缴纳了社会保险,田福堂于2019年3月2日因达到退休年龄,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2020年3月30日,田福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等上述请求,同日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不予受理田福堂的申请,田福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并且存在人身关系,即隶属关系,该关系中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应当是该单位具有一定稳定性的正常岗位劳动,而非临时发生的劳务;
本案中,根据证人证言仅可以认定田福堂在相应的大概时间段内于企业处工作,但根据企业提供的县档案局调取工资表显示其工作期间并不连续,且企业改制文件中亦无田福堂相关信息,田福堂据此认为应由企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实属不妥。
本案中原告对其劳动关系存在提供了初步证据后,企业提供工资表及企业改制文件已经完成抗辩,田福堂应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继续加以证明,田福堂不能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田福堂诉请确认劳动关系不予支持;田福堂请求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不予审查,其余诉请均建立在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基础之上,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田福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田福堂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田福堂与企业自1994年至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田福堂在二审时提交了1995年至2002年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表以证明其自1994年起即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企业的营业执照中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7日,故田福堂提出的其自1994年起即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
现企业在二审时已经提交了田福堂自2005年12月份至2010年10月间在该公司工作的工资表,故对田福堂自2005年12月份至2010年10月份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田福堂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判决如下:
上诉人田福堂与企业自2005年12月至2010年10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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