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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3日,张宏建入职某企业任网约车司机,双方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期限为2020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30日。
根据车辆租赁协议约定,企业向张宏建提供约车辆一辆,张宏建每月不迟于10号向企业交纳当月租金8200元。
月租金中不包括岗位补贴,代收代缴,如个调税、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不包含在月租金内,需每月与月租金一并交清。
其他项目,如车辆年检复检费,张宏建应承担的车辆维保费等,在发生时由张宏建承担。在签订协议当日张宏建向企业交纳保证金20000元,用于承担因张宏建个人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发生本协议内容未涉及到的但给企业利益、名誉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赔偿责任,以及按照协议约定应承担但拖欠的其他费用,不足部分企业有权继续追偿。
发生交通事故或非企业责任导致车辆损坏需要维修的,待修车辆需在企业指定的修理厂或企业认可的具备相关维修资质的汽车修理厂所进行维修,张宏建或责任方承担维修期间的全部经济责任。
在退租时,如因张宏建人为原因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张宏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相应的损失。张宏建需要向企业足额交纳月租金,若不能交清,自约定日期次日起,按欠款数额每日另行交纳2%的滞纳金。拖欠月租金超过15日的,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该协议还对车辆使用、保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的终止、修订、解除或变更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另查:张宏建在企业有20000元保证金至今没有退还,双方均同意保证金优先抵扣车辆租金。
经双方核对,张宏建下车前尚欠企业车辆租金82295.3元,折抵保证金后尚欠车辆租金62295.3元。
企业于2021年9月7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故企业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出租车行业,实行司机内部承包经营,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既签订劳动合同,又签订车辆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合同隶属于劳动合同范畴,但更多的是对租赁物管理和使用方面权利义务的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缔结劳动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用人单位不合理地转嫁用工风险,应尊重其效力。
张宏建同意给付车辆维修费500元,法院不持异议。
对于欠付租金问题,张宏建尚欠租金82295.3元。
因双方约定保证金用途为承担拖欠费用,故张宏建主张用保证金折抵租金符合双方约定,折抵后还应支付车辆租金62295.3元。
张宏建确系逾期交纳租金,违反了双方约定,应赔偿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企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损失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应以折抵保证金后欠付租金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张宏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企业欠付租金62295.3元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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