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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也叫“三方协议”,是应届毕业生在第一次就业的时候必须签署的协议,由学生本人、学校、学生要去的单位三方签订。
它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包括学生报到、学校派遣、单位接收等内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能否视为劳动合同,对于此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争议。
就业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认为就业协议用于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明确建立劳动关系意愿、学校就业管理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就业管理,而劳动合同的签订目的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平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不具备劳动合同效力。
就业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更不意味着建立了劳动关系,只是表明学校愿意派遣毕业生到用人单位。
而用人单位也同意接受的协议,其中并未明确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适用于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学校是协议签订方之一,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与学校无关。
2、内容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的自身介绍和就业意愿,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收,学校同意推荐,这只是表明一种就业意向。而劳动合同则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和纪律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签订时间不同,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时毕业生到单位之后才签订。
4、两者法律依据不同,就业协议发生争议的,除根据协议本身和就业生政策之外,并无专门法律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则应依据《劳动合同法》来处理。
5、适用人员不同: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于各类人员,就业协议只适用于高校毕业生。
6、纠纷解决方式不同:毕业生因就业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若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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