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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录用前,招聘广告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自己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广告信息,希望他人看到自己的广告信息后,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同理,用人单位通过向不特定的人发出招聘广告,希望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向自己发出邀约(投递简历),这也是要约邀请行为。
在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作出承诺(录用)之前,招聘广告上的内容对投递简历的劳动者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劳动者被录用后,招聘广告上的内容实质是用人单位对特定劳动者的承诺,具备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与符合招聘要求的劳动者进行面试、录用,实质是一个要约与反要约的谈判过程。
最终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又形成了一个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过程。
劳动者签字,意味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新的要约作出承诺,双方此时建立劳动关系。
但需要注意到: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投递简历,是向用人单位发出应聘岗位的要约,用人单位最终作出录用,则是对劳动者求职要约作出承诺,双方此时已经订立了一个无形的合同。
再接着,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实质是向劳动者发出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劳动者签字,则是对建立劳动关系的承诺。
劳动者给予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投递简历,实质是发出邀约的行为。后双方围绕招聘广告内容经过面试,达成录用意向,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发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
用人单位就招聘广告内容向特定劳动者作出了承诺,就应当遵守承诺,按招聘广告条件履行。
即使后面双方形成新的要约与承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能背离招聘广告条件(劳动合同中待遇条件更优越除外)。
因此,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招聘广告不一致,损害了劳动者权益时候,劳动者可以以招聘广告来维权,招聘广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招聘广告的内容明确,劳动者对于要约邀请的内容产生了合理的信赖才会投递简历。
用人单位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劳资双方是基于招聘广告作出要约与承诺,招聘广告内容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这是后面建立劳动关系的信赖基石。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若存在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行为也将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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