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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将领导的工资泄露给客户,客户转手就发到了客户群,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公司能否以员工泄露商业机密为由解除合同?
2014年6月,季女士入职某基金销售公司担任综合主管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至2020年6月。
2019年7月,公司向季女士作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以其在职期间泄露公司商业机密信息,违反《保密协议》规定,在职期间找他人代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季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赔偿金72169.67元,以及带薪年休假工资、失业金损失。
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71060元,驳回季女士其他诉求。
双方皆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季女士诉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169.67元、带薪年休假2122.52元、失业损失金12000元。
公司诉求:季女士因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需支付经济赔偿100万元,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失业损失金及带薪年休假。
公司与其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乙方(季女士)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公司)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算、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资产状况、工资薪酬资料、客户资料、人事资料等。
协议约定,合同期内乙方违约,甲方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对甲方进行赔偿。
2019年7月26日,季女士未经公司许可,擅自通过其微信向客户发送了其领导顾某的工资薪酬资料,该资料后经他人之手转发至客户群,导致客户集中闹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依法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及赔偿。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以“严重”为要件。
工资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即使季女士泄露了公司职员的薪酬标准,也尚未达到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标准。
公司为证明季女士违反了保密协议,在诉讼中提供了微信聊天的截图,但未能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故本院难以认定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退一步而言,即便季女士确存在泄漏资薪酬资料的行为,也难以认定季女士该行为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一个理由为季女士请公司其他员工代为考勤,但该行为并未达到考勤制度及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此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该项程序。
综上,法院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为违法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季女士赔偿金7106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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