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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排的工作,员工不想去可以拒绝吗?员工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孕期女职工拒绝出差被解雇,公司被判赔偿近20万
闫丽(化名)2016年7月入职某公司,公司跟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是每月3000元加项目奖金。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城市交通规划与设计,闫丽的工作是现场勘验调查、编制报告、跟进项目等,因为很多项目在外地,所以闫丽需要经常出差。
2019年3月,闫丽检查出怀孕,公司知晓后就没有再安排她到外地出差去跟进项目,把她的工作都安排在公司内,工作量也比孕前要低一些。
2019年7月11日,公司想安排闫丽去一个项目的现场工作(车程4、5个小时),在询问她意见时,她表示最近太累需要休息,并提出了替代方案,但主管没有采纳。
公司发布工作行程后,闫丽没有提出异议,但当其他人出发时闫丽却没有到场,公司最终只能找了另外两个人替代闫丽去了项目现场。
公司认为闫丽的行为拖累了工作进程,造成了不良影响。
7月19日,公司安排闫丽到一个项目的现场参加评审(车程6小时),闫丽是这个项目的主编制人员,本应到会。
闫丽收到通知后,对新同事朱某进行指导和培训后,安排朱某代替她到现场参会。
公司认为她这种自行安排他人替代开会的做法非常不妥,并且公司认为闫丽以其怀孕为由少做了很多工作,但对项目奖金却要求一分不少,公司组织的集体旅游也是热情不减,她就是借故拒绝公司正当的工作安排。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
随后公司以闫丽两次拒绝公司正当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闫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项目奖金、年终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等。
因仲裁机构以超过45日仍未审结为由终结仲裁程序,她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劳动者严重违纪的为限。
虽然公司规定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闫丽正在孕期,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公司安排给闫丽的工作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因闫丽怀孕不愿意长途跋涉符合常理,闫丽虽然两次未能参加公司安排的出差的工作,但其都能积极沟通后提出替代方案由其他人员参加,后续亦未发生其他不良后果,故公司认定其严重违纪的理由和依据不充分,其解除与闫丽的劳动关系构成实体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闫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1490元,加上项目提成、年终奖等共计202686元。
员工拒绝工作安排,企业解雇的要点:
1、制度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直接依据,只能通过制度规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
2、本职相关:企业安排的工作应当与员工的本职工作相关,安排与员工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员工可以拒绝,不算是违纪行为。
3、拒绝缘由:员工拒绝工作安排是否有正当理由,无故拒绝正当工作安排,才能算是违纪行为,怀孕了拒绝出差长途跋涉符合常理。
4、过程结果:员工因故拒绝了公司安排的工作,但给出了替代方案或者安排了其他人去,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不构成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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