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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成绩优异的员工旅游奖励,是近年来非常流行的一种奖励方式,带薪公费旅游确实能给员工很好的激励效果。
如果在旅游途中员工受到意外伤害,是不是应该有用人单位承担损失?在国外旅游发生意外会不会影响工伤认定?如果社保局不认工伤该怎么办?
李良荣等10人被评为年度优秀员工,公司奖励他们带薪出国旅游。
旅游途中,某晚李良荣在海边玩耍时不慎被海浪卷走,不幸身亡。
李良荣父亲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李良荣收到意外伤害,不是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情形,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中应当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于是社保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李良荣亲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员工享受的一项福利待遇,也是一种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文化活动。
应当视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员工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当获得工伤保护。
根据证人证言和支出单据等证据可以看出,李良荣参加此次旅游活动是公司事先安排,李良荣等人利用工作日参加旅游活动视为正常出勤,并计算工资,是对优秀员工的奖励,与员工工作有本质的关联性。
故李良荣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视为法律法规规定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情形的延伸。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市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从上述规定看,单位组织的活动或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参加活动,过程中受伤应当视为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情形。
此类情形是否属于工伤,主要在于旅游活动与工作的相关性:
1、是否是单位组织,是否强制、鼓励参加。
2、此次活动有是什么目的,是对优秀者的奖励还是有其他目的。
3、公司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综合考虑。
如果属于用人单位强制要求或者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这些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属于工作原因,由此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说,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旅游、春游野炊或是年会等,都应当属于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都属于工伤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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