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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产生争议员工不得起诉,有效吗?

2021-10-24 次浏览

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不得提起诉讼,员工真的应受到这样的约定约束吗?

一方面,“发生劳动争议,员工不得起诉”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或者解决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员工与公司之间就劳动争议发生的纠纷,属于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员工与劳动争议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公司属于明确的被告,员工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劳动争议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所以,只要员工向用工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便应当受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限制员工的诉权。另一方面,“发生劳动争议,员工不得起诉”的约定对员工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正因为“发生劳动争议”员工不得起诉的约定是对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所以,该规定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效力,员工也无需受此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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