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员工嫖娼被拘留,企业制度没有规定可以解雇吗?

2021-10-23 次浏览

2001年7月,白添光由单位派到某地从事财务工作。

2015年10月20日,白添光与同事利用午饭后的休息时间,外出参与嫖娼活动,被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抓获。

次日,公安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白添光行政拘留十五日之处罚。

同年11月30日,某镇召开书记扩大会议,通报白添光与令孤冲违纪情况,并建议镇党委:按照中央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令孤冲开除公职处分;由于白添光属于借用人员,劳动关系不在机关,建议将其清退回原单位,并由原单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按照上述会议纪要精神,令孤冲被开除公职,白添光被清退回单位处。

同年12月8日,单位向某镇总工会出具《关于解除白添光劳动合同的通报》一份,告知白添光的违法行为及单位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同年12月15日,某镇总工会回函表示知晓。

同年12月22日,单位向白添光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载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为单位解除,需要说明事项如下:根据单位规章制度,有如下情况:1、无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2、被判行政拘留或被判有期徒刑等刑事情况者,本单位可不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白添光、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白添光受单位的委派在单位从事财务工作,单位与单位之间构成人员借用关系。白添光除了应遵守实际工作单位的劳动纪律外,还应当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

单位虽提供《单位规章制度》,且单位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向包括白添光在内的全体劳动者进行了告知或送达,故不能作为单位规章制度使用及本案处理的依据。

但是,白添光作为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老员工,其本应知晓工作日中午的短暂间隙应当在办公室休息,养足精神为了下午更好地工作,但其利用中午的短暂休息时间伙同同事外出嫖娼,不但违背了普通公民良好的道德要求,而且违背了一名劳动者应遵循的基本职业素养,且其之后被处以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客观上带来了旷工的法律后果,造成了工作单位工作秩序的混乱和工作效率的停滞,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更何况白添光的工作地点位于政府机关,其工作日外出嫖娼的行为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单位将白添光清退回原单位、单位进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顾问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