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魏某某入职某某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包括拜访客户、谈合作、提报、签合同、上线合作等等,2019年6月13日自行辞职。
公司与魏某某的工资待遇方面,双方约定固定工资加业务提成,魏某某离职后,公司拒绝支付应付的业务提成,公司称按照提成制度规定,调出销售团队或离职人员,自调出/离职日期,之后回款业绩不再计算提成,因此公司无需再向魏某某支付后续回款提成。
魏某某认为公司拒付业务提成不合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工资66555元。2020年3月12日,劳动仲裁委对魏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魏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魏某某离职后,公司对其所做的业务提成是否有权不予支付?公司规定离职人员一概不予支付是否合法?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员工已经完成业务的情况下,公司理应支付其提成工资,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公司10日内支付魏某某提成工资49916.25元。
用人单位规定员工离职后业务提成不再计算支付,这样规定的制度是否合法?
实践中有些企业将业务内部安排给每个员工负责,员工在业务达成直至业务回款后,才最终结算业务提成,而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考虑,员工离职后对于那些业务已经达成,支付业务款尚未到支付期限的,就以制度形式规定员工这时候离职或调离,业务提成都不再计算支付,那么公司这样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呢?
首先,提成工资系员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在员工已经完成工作的情况下,单位理应支付其提成工资,而有些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关离职后,不再支付提成工资的规定实质上免除了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这样规定对于员工极不公平。
其次,单位规章制度在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有些单位这些制度并未履行了工会民主讨论程序,因此单位这些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