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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中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员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劳动者故意造成单位损失的,存在很大的主观恶性,可以考虑由员工全额赔偿。
若是因为员工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有过失但非故意造成,则应该限额赔偿,单位不能要求承担全额赔偿。
实践中,因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而导致的争议案件,仲裁和法院既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公平性,也要防止较低的赔偿比例导致他人效仿,造成不良影响。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常见6种情形:
1、员工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
2、未解除劳动关系非法兼职,给单位造成损失;
3、员工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4、单位出资提供培训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
5、员工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6、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泄露商业秘密。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员工在工作中主观恶意或存在过失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也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赔偿在责任,但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缺乏明确规定。
龚某是某物流公司的送件员,2011年8月8日中午12点左右,龚某吃饭时将收货款的腰包放在送货的面包车内,等吃饭回来发现腰包遗失,包内有当天的货款10000元左右。
龚某立即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经审查予以立案,但该案一直尚未侦破。
2011年10月,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龚某赔偿货款损失10102.54元,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的制度规定,丢失或被盗类案件,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龚某当日货款损失为10102.54元,故应当赔偿货款损失6570.4元。
龚某主张,丢失的腰包中有部分是自己的财物,公司的货款只有7000元左右,并且公司对于丢失货物的赔偿比例规定,从未向劳动者公示,龚某对其不予认可。
龚某作为送件员,对每日收取的货款应尽到充分的注意及保管义务,龚某对其在职期间所发生的货款丢失存有重大过失,故公司要求龚某赔偿货款损失,可予支持。
但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亦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
最终法院根据公司货款损失数额、龚某的过错程度以及企业、龚某法律地位的不同等综合因素,酌定龚某赔偿公司货款损失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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