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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通常是劳动合同目的实现之后的正常终结,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等。即使是其他情形下的终止,也通常是由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丧失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而不得不终结。
劳动合同解除则是劳动关系提前终结,是在劳动合同的目的完全实现之前基于双方或者一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结束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见,二者终结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不同的。
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劳动合同中的预先约定,包括约定期限的届满和约定工作任务的完成;
(2)基于客观事实或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丧失合同主体资格,包括劳动者依法退休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劳动者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通常是双方或单方当事人依法作出的终结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做限制,但对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常都会设置一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只需按时通知对方,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即可。
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相对复杂,并且不同的解除方式的程序要求差异较大。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类。
其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又分为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和无需通知随时解除两种。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分为无需通知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不同的解除方式,程序要求也不一样。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要求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要研究工会提出的意见,最后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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