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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员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的情形很少,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支付赔偿的情形有6种:
1、违反保密义务
企业与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当员工违反协议约定泄露了企业的行业秘密,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2、违反服务期约定
企业出资给员工提供专项技能培训,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员工须在企业工作几年,员工在服务期内离职,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3、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企业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离职后不得到同行企业任职、不得自己经营同类产品,当员工违反协议约定,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4、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辞职未提前30天提出、不辞而别、拒绝交接工作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
5、给企业造成损失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6、劳动合同无效
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21)辽04民终2335号
2020年7月,许杰(化名)经过劳务派遣公司到某培训学校担任物理老师,派遣期限为2年。
培训学校与许杰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许杰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从事与学校相竞争的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竞争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如果许杰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培训学校支付许杰年收入的3倍且不低于20万元的违约金。
2020年12月,许杰从培训学校离职,并于2021年2月进入本市另一家培训机构授课。
培训学校分别于2月24日、3月6日、3月19日向许杰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款,共计4830元。
2021年3月10日,培训学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许杰支付违约金20万元,劳动仲裁未受理。
培训学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杰支付违约金20万元,律师费7000元,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许杰与培训学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未对协议内容提出异议,未对培训学校给其按月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事宜提出异议,其应对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合许杰在培训学校处工作时间、本地生活水平、许杰在岗工资、竞业补偿金数额及许杰违约方式、违约时间等,培训学校诉讼请求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支持培训学校诉讼请求违约金为1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许杰应支付培训学校竞业限制违约金15000元、律师费7000元,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4830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许杰是劳务派遣人员,并不是培训学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并且培训学校也未能举证证明许杰在教学过程中知晓学校的商业秘密。
从竞业补偿金支付时间看,第一笔支付时间是2021年2月24日,接近2月底,造成许杰近两个月的时间没有收到竞业补偿金,违反了按月支付补偿金的规定,因此,竞业限制协议对许杰不具有约束力。
二审法院判决:许杰返还培训学校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4830元,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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