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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案件中,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三方,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类,一是工伤认定,二是工伤保险待遇。
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是否认定工伤为前提,工伤认定是定性问题,工伤保险待遇是定性后的权利待遇问题。
在工伤认定中,由于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当相关主体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相应的决定,比如对工伤申请不予受理、认定是工伤、认定不是工伤等。
由于是行政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工伤认定后,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分不同项目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时,与用人单位产生的争议为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的处理路径,先进行劳动仲裁,再至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即“一裁两审”的争议解决模式。
虽然是先经过劳动仲裁,但在法院阶段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为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
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门产生的争议,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门为行政部门,对于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救济途径同样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办理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产生的争议适用以上劳动争议的处理路径。
所以,工伤案件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程序,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每个程序中都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又存在诸多争议。
总之,工伤案件具有周期长、流程多、争议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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