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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拒绝交接,可以暂缓办理员工的离职手续。因为原单位不办理好退工手续,新用人单位就无法聘用该员工,这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员工配合交接。
但要注意,最迟不能超过员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的三十天后办理离职手续,而且要在此之后的十五天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否则,员工将可能主张用人单位的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暂缓支付未结费用
首先注意,这里暂缓的未结费用并不包含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补偿。法律规定,上述费用必须在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结清。
但是奖金发放、物品交还、报销费用的申请,可以作为离职交接工作的条件或内容,列入企业规章制度,促使员工办理交接。(详见上文“离职交接的保障措施”)
向员工主张损失
如果公司能举证员工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但要注意,用人单位需有证据证明存在经济损失,且经济损失与员工未履行交接手续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用人单位雇佣第三方替代离职员工履行职责的支出、安排其他员工履行离职员工职责而支出的加班费、与客户之间的沟通记录。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其采取弥补手段的合理支出是员工拒不办理离职交接而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反复催告并明确后果而员工仍然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员工的过错会更加明显,这会为用人单位在处理后续争议时带来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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