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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社保但没有按实际工资缴,员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补偿?

2021-10-07 次浏览

张秀丽于2009年9月入职深圳某企业,在职期间,企业未按照张秀丽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12月向企业邮寄《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书》,企业签收但并未补缴。

2019年2月,张秀丽向企业申请离职,使用了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理由。

张秀丽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7082.67元,仲裁委未予支持。张秀丽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企业与张秀丽双方均确认张秀丽的平均工资为7061.33元。

张秀丽提交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显示张秀丽的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4700元,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8348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2200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确有未足额为张秀丽缴纳社保的事实,企业亦自认未足额为张秀丽缴纳社保。

根据快递查询记录显示,张秀丽于2018年12月31日向企业邮寄《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书》,企业于2019年1月1日签收。

2019年2月19日,张秀丽以企业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故克扣工资、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企业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于2019年2月20日签收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本院认为,如上所述,企业确有未足额为张秀丽缴纳社保的事实,且于2019年1月1日签收张秀丽邮寄的《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未按规定补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张秀丽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经核算,企业依法应支付张秀丽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为67082.64元(7061.33元/月×9.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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