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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违反制度等行为,企业能否单方调离工作岗位,降低薪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并未规定员工有违反制度的行为企业可以单方调岗降薪,那么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自行规定是否有效呢?
实践中,企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要有合理性,需要和员工协商、不能降低薪资待遇、不能有侮辱惩罚性质等,不合理的调岗员工可以拒绝。
由此可见,企业单方安排违反制度的员工调岗降薪,不具备合理性,如果因此产生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裁决企业败诉的概率较大。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企业单方调岗降薪,员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案例】(2021)冀08民终2891号
冯利2017年7月入职河北某物业公司,然后被安排到某小区服务中心秩序维护部工作。
物业公司与冯利签订期至2025年7月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冯利的工资为底薪2350,另外根据业绩考核、加班情况、经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计发奖金,冯利每个月的实际工资在六千元左右。
劳动合同中,对冯利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假、福利待遇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2020年11月,冯利因为擅自离岗被公司多次约谈并给予免职处分,然后公司将冯利的工作调整至北京某项目部当保安,薪资标准重新核定。
冯利收到调岗决定后,没有到新地点报到,仍然在原单位打卡上班。
之后物业公司又向冯利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时到新岗位上班,否则公司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冯利未到新岗位上班履职,2021年1月,冯利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支付的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冯利经济补偿金8225元(2350×3.5)。
冯利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冯立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薪资待遇。
工作中,物业公司单方调整冯立工作岗位,双方既未对冯立工作岗位调整的具体事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书面约定,亦未在调整工作岗位前双方进行沟通协商,物业公司还未对冯立调整的新工作岗位有高于或等同于原薪酬标准的明确约定,其作出对冯立的岗位调整,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物业公司对冯立的处理既不是因冯立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亦不属于冯立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故冯立离开物业公司属于被迫离职,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冯立经济补偿金。
根据冯利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其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942.77元,故经济补偿金应以此为基数予以计算,即5942.77元×3.5=20799.70元。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冯利经济补偿金2079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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