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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安排员工工作日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按照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违法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企业未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按照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向员工支付300%的日工资。
【案例】(2021)辽14民终1827号
闻盈2000年6月入职某单位从事护理工作,单位2002年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共签订了11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至2019年5月底。
2019年合同到期后没有再续签合同,但闻盈依旧在单位原岗位上班,单位也按原合同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
闻盈的工作时间为早7:30晚17:00,每周休息一天。
2020年2月,闻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上班到2020年6月份,单位通知闻盈离岗。
2020年7月,闻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带薪年休假补偿金、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仲裁委审理裁决后,双方对于裁决结果都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节假日、休息日、工作日延时加班的加班工资167147元,未支付加班工资的赔偿金133718元;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100,违法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5200元;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6000元;
4、带薪年休假工资17102元;
5、2000年6月到2002年未缴社保赔偿3349元。
以上诉求金额合计495616元。
关于加班工资诉求:从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闻盈在工作期间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但根据工资条显示,单位已经对于其加班费已经实际支付,并且闻盈也在工资条上签字确认领取。
故对于闻盈的加班工资诉求不予支持,同理未支付加班工资赔偿金诉求不予支持。
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诉求:虽然在2019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闻盈一直从事原来工作,单位也按照原来合同约定缴纳社会保险,从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均同意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此情况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显失公平,对闻盈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单位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二倍工资诉求:因双方每年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闻盈自己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故此对闻盈要求此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闻盈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诉求:因闻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闻盈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未支付加班费,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如果员工还在职,则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如果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时效是一年,超过时效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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