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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如何约定?

2021-09-25 次浏览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互相了解和考察的特定时间,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果觉得员工不符合企业的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

录用条件的确定往往因人而异,总体上讲,可以将以下三类因素确定为录用条件:

一是能力因素,如学历、经历、资质、绩效,还包括试用期考核成绩等;

二是态度因素,如遵章守纪状况等;

三是身体因素,有无特殊疾病等;四是法律因素,有无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手册等。

值得注意的是,未婚未育等侵权性条件或乙肝病毒携带者等歧视性条件,不能作为录用条件的内容。

至于患有精神病是否可以作为录用条件中的要求,答案是肯定的。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录用条件的具体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1)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的;

(2)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自然情况不符的;

(3)经体检发现患有传染性、不可治愈以及严重疾病的;

(4)器官残缺或肢体残缺,以及填写虚假体检信息的;

(5)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试用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6)拒绝接受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的;

(7)非因工伤无法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

(8)有任何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

(9)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剧增,表明员工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增强了,如果用人单位的方式不随之改变,还是用老一辈人的方式对待员工,必将产生更多的劳动纠纷案件,并且企业的赔偿数额会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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