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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企业在劳动合同薪资构成中约定劳动者薪酬包含各种补贴,用人企业也以工资形式将住房补贴发给劳动者,我们可以认为员工与用人企业就住房补贴引起的争议是劳动争议。
但是我们国家住房补贴情形并非如此简单,早些年国家就进行过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如果员工与企业就住房补贴纠纷是涉及到国家住房补贴政策调整的,我们不能将此类住房补贴纠纷归为劳动争议纠纷。
李论于2007年5月到上海某企业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10年5月。
2010年4月,李论提出辞职,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不久,李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企业一次性支付住房补贴3万元。
企业提交的答辩意见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0年5月终止,企业从未作出过给予员工住房补贴的承诺,李论要求支付住房补贴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争议也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经查,李论提交的证据中只有一份劳动合同,其中并未记录关于住房补贴的约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因住房补贴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的形式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住房补贴应属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所以,关于住房补贴的问题实质上是工资的问题,是属于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问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因劳动报酬和福利问题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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