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都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但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实践中,某些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也不能终止合同,比较常见的有8种:
1、员工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2、员工的工作具有职业病危害,合同到期却还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3、员工疑似患有职业病,还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4、员工发生工伤还在停工留薪期内治疗、休养的;
5、员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评残达到一级至四级,不能终止劳动关系,五级六级只能由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6、员工生病或受伤(不是工伤)还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7、女职工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8、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这些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公司强行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可以要求赔偿二倍的经济补偿,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号:(2019)粤民再234号
肖岩(化名)2009年6月入职东莞某冶金公司从事机修技术员工作,与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期至2017年4月。
2017年3月底,肖岩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公司告知肖岩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发出合同终止协议,公司将支付给他8个月的工资55924元作为经济补偿。
肖岩不想离开公司,但公司已经不让他进厂上班了,于是肖岩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并要求公司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损失12016元。
仲裁结果: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驳回肖岩的仲裁请求。
肖岩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以及补缴期间的社保。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
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前提是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没有同意续签合同,所以公司没有法定义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故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对于肖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肖岩不服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向监察机关提起申诉,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省检察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情形下法律并未规定必须用人单位同意,作此规定旨在尊重劳动者意愿的前提下,加强对“老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权益的保护。
肖岩作为公司有一定资历的技术员,希望继续在公司上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条件,公司终止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再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某些情形下企业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并不以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撤销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公司与肖岩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支付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期间的工资损失265642.42元(38个月工资),扣除公司已支付的55924.72元经济补偿,还应支付209717.7元。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