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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张王李入职深圳某科技企业担任程序员,月工资为6000元。
2017年6月,企业领导表示曾多次看到张王李在上班的时候玩手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要将他辞退。
张王李不服,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
张王李表示,自己确实有在上班的时间用手机,但那时自己手上的项目已经完成,只是为了缓解一下疲惫才看了手机,时间并未超过十分钟,也没有让企业受到任何影响。
企业主张,《员工手册》明确记载劳动者上班玩手机,给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时候,单位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而张王李在上班时间玩手机的行为,很容易让周遭的同事有样学样,这样会给企业的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单位才会依照规定将张王李辞退。
同时提交了张王李入职时签字确认签收《员工手册》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张王李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严重”的标准,取决于行为本身。
本案中,虽然张王李在上班时间玩手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的规定,然而其本职工作和任务最终还是完成的,并没有让企业受到影响,这显然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
而部门领导在发现张王李玩手机的时候,应当及时提醒或者口头警告予以改正,如果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那也可以召开职工大会进行批评教育以及重新强调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不是直接选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张王李上班时间玩手机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辞退张王李的行为不合法,应当支付张王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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