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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应当包含哪些信息?

2021-09-14 次浏览

马健翎于2015年2月17日入职某企业,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31日。

马健翎在职期间先后担任过风险控制总监、企业总裁兼董事会董事。

2020年9月30日,马健翎离任总裁职务,2021年1月19日向企业提交了辞去董事会董事职务申请,于2021年2月7日提交了辞职报告。

报告内容为“本人马健翎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职务及相应的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2021年3月10日,马健翎通过微信向企业提出要求开具离职证明。

2021年5月12日,企业电话联系马健翎就离职证明开具进行了协商,5月13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内容为:“鉴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乙方个人辞职,于2021年4月1日正式解除。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本人的工作移交给甲方指定的人员,归还甲方的财、物,办理与离职有关的其他手续等,需要做离职审计的,应配合完成离任审计),并与甲方签订《离职人员保密协议》……”。

当日,企业向马健翎出具了离职证明,内容为:“马健翎同志,自2015年2月17日起在我企业工作,历任我企业首席风险控制总监、企业总裁。该同志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于2020年9月30日不再担任总裁一职,继续担任企业董事,其劳动合同于2021年3月31日正式到期终止。鉴于该同志在职期间任企业重要管理职务,若后期因工作需要对企业所涉风险项目进行处置,应无条件配合我企业协助处理相关事宜。员工签字有马健翎本人签名。2021年5月13日。”

2021年4月6日,马健翎申请仲裁,要求企业向其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2021年4月13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马健翎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离职证明开具内容存在问题,附带了非法定的内容。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但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开,应该包括什么内容,该条并未明确给予规定。

判决:驳回马健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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