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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当中,很多企业在员工日常违反公司制度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后,未及时做出处理,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员工有过错,无论将来多久追究员工责任都是可以的,殊不知权利的行使也有时间限制,超过合理期限不使用的,该权利灭失,而后再想作出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往往会陷入违法解除的风险当中。
马力自2005年进入某企业工作,双方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6月,马力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被一审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二百元。
2019年1月,马力回企业上班,自2018年11月被判处刑事处罚开始,至2019年1月马力回企业上班期间,考勤均为“休假”、“年假”、“病假”等状态。
2019年7月,企业以马力曾于2018年11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征求了工会意见后,与马力解除劳动关系。
马力不服该处分决定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一、确认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对申请人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企业不服裁决结果,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六)项为“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项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为解除权的一种,属于形成权的范畴,有其行使的合理期限,如果权利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则形成权灭失。
本案马力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一审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企业于2018年12月11日收到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马力于2019年1月16日回企业上班,企业于2019年7月22日以马力曾于2018年11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与马力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以此为由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已超过合理期限,企业对马力进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企业应当继续履行”之规定,对马力要求与企业恢复履行双方劳动关系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项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为解除权的一种,属于形成权的范畴,有其行使的合理期限,如果权利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则形成权灭失。
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马力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企业于2018年12月11日收到刑事判决书,马力于2019年1月16日回企业上班,企业于2019年7月22日以马力曾于2018年11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与马力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以此为由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已超过合理期限,一审法院认定企业对马力进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企业应当继续履行”之规定,对马力要求与企业恢复履行双方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企业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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