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劳动争议案例:招用在校学生发生工伤,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2021-09-12 次浏览

刘志军为某高校学生,2019年6月才毕业,2018年1月,某用人单位与刘志军签订了劳务协议书,约定“鉴于乙方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或社会保险关系由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承担,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

刘志军的工作为兼职服务员,提供劳务方式为小时制。

8月26日19时56分许,刘志军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该事故发生的成因无法查清。

2018年12月24日,刘志军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9年2月19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认为】

刘志军在用人单位处兼职服务员工作,对其工作性质是否属于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应当从学生兼职工作时间、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程度等方面判断。

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显示刘志军8月税前工资1726.5元,按劳务协议书约定的17元每小时计算,刘志军8月工作时间超过了100小时,如按用人单位庭审时陈述翻译工作系临时劳务按200元每天,1726.5元已包含四天800元,则刘志军工作时间为54.5小时。

用人单位为刘志军计发工资并扣除应税款项,安排刘志军至勤业店从事临时翻译,是对普通劳务人员的薪酬管理和工作安排,而非学生勤工俭学的管理及计酬方式。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本案用人单位与刘志超签订的劳务协议明确约定为兼职服务员,而非实习性质,故上述条款亦不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案刘志军至用人单位处工作时已超过十九周岁,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刘志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顾问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