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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制度与“一裁终局”制度

2021-09-10 次浏览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最主要的解决途径,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很多地方的仲裁机构都出现了排队审理的情况。

劳动争议“一裁两审”,是指劳动争议处理解决流程的一般情况。也即一般情况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需首先提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一审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二审)。

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但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者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仲裁是起诉前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完成有两种表现形式: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了实体的仲裁裁决;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未对劳动争议作出实体的仲裁裁决,但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超过了申诉期限、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

要区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咨询的一般答复行为和法定的裁决行为的区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咨询的答复行为,不属于正式的法律行为,不具有将案件直接推进到诉讼程序中的作用。

终局裁决的情况

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打的就是证据,企业不具备证据思维和风险防范意识,没有提前固定证据和规避风险,当遇到劳动争议后,花高价请再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也打不赢官司,所以防火比救火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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