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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看到裁员的新闻,人们总容易想象到自己被裁员时的情景,裁员后的经济补偿当然是最受劳动者关注的。
疫情后 “经济补偿金”这个词的百度搜索指数增长了近一倍。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了企业破产、提前解散、经济性裁员等情形。
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龄有关,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越长,工资越高,所得的经济补偿金就越高。
对于经营陷入困难的企业来说,裁员还要支付巨额的经济补偿金,可真是一件要命的事情。
所以一些公司便想出一些方法,来降低员工的工龄,以达到降低经济补偿金的目的。
网上某劳动者说,在公司工作了七八年,每一年签一次合同,每次签完合同也不给员工一份。
前段时间公司裁员,工作多年的老员工都只有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后来才知道是被公司“套路”了。
每一年签一次合同,每次都是与不同的公司签合同,每个公司的工龄都最多一年。
被裁员后,自然也只能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签合同的时间不足半年,就只能得到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签完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一份,是违法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也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所以,像上述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形除外,如果劳动者已经知道自己每年都是和不同用工主体签的劳动合同,每年签合同也就意味着与原来公司的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当然单位不会愿意支付。
然而,即使换了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劳动者工龄也是可以累加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与上一次签合同的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者单位要求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再和新单位签劳动合同。
那需要先对原单位的工龄进行补偿,如果没有协商补偿,进入新单位后,原单位的工龄是不累加的。
不给补偿,直接要求员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肯定也不会愿意。
在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直接与新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看新单位与原单位是否存在关联。
如果原单位与新单位法人代表、股东都一样,或者有从属、关联关系,这种情况员工工龄是要合并计算的,不会因为到了新公司工作就会导致原来的工龄清零。
如果法人代表、股东都不一样,与原单位也不存在从属、关联关系,那到时候发生劳动争议,对于原公司的工龄的认定就非常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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