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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还可以寻求媒体曝光以舆论保护自身权益,解决的途径就这些,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求多种多样,不同的诉求选择相应的途径才能更有效的解决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及用工单位)在有关调解组织或人员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下达成的争议解决协定。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审理和裁决劳动争议中也具有调解的职能。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生效条件
(1)协议主体合格,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3)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三个主体都需要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双方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调解组织盖章。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与仲裁时效中断
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29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仲裁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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