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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轮岗制度,就可以随意调换员工岗位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用人单位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且变更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因员工不服从企业单方调岗而产生的劳动争议非常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员工不服从企业调岗,企业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合同;
2.员工不服企业单方调岗,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3.员工不服企业调岗安排,不到新岗位上班,被企业以旷工为由解雇;
4.员工不服调岗仍在原岗位上班,企业取消员工的工作条件;
因员工不服调岗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无论是企业单方解雇,还是员工要求经济补偿,哪方胜诉关键在于企业调岗的合理性。
调岗的合理性体现在:是否事先约定、调岗的必要性、是否给员工带来不便、是否降低薪资待遇、是否带有侮辱惩罚性质、是否有协商过程等。
李闻(化名)2006年入职东莞某电器公司,岗位为综合管理员,工作内容涉及对外采购、报销等。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基本劳动条件的前提下,有权调整其职级、职责而无须获得员工确认。
2018年12月,公司发布《岗位轮换管理规定》,为了控制腐败风险,对公司敏感岗位或管理岗位强制执行计划性轮岗,轮岗期限从一个季度至两年。
根据轮岗文件规定,李闻的工作岗位需要轮岗到仓管员。
李闻原来的岗位是综合管理员,在办公室有专座、专用电脑,几乎都是坐着办公。
而仓管员的工作地点是仓库,没有专座也不提供电脑,上班时间都是站着的,两个岗位的工作环境相差极大,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也不相同,所以李闻拒绝轮岗。
李闻多次拒绝轮岗后,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至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李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公司制定《岗位轮换管理规定》,该规定虽然由公司单方面作出,但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而非仅针对李闻一人。
李闻从综合管理员轮岗至仓管员,并未明显降低其职级,也未能证明调岗后的工资待遇低于原工资待遇,其办公条件与办公环境的变化,也并非其拒绝调岗的合理理由。
轮岗行为不具有惩罚性、侮辱性,亦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属于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合法有效,李闻应当履行。
李闻以公司调岗未经协商一致、不擅长调岗后工作为由多次拒绝轮岗,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理合法。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李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例中,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有事先约定可以调整工作岗位,企业制定的轮岗制度符合经营发展需要,轮岗后未降低员工的职级和薪资,轮岗也不是针对李闻一人,不具有惩罚、侮辱性质,具备了调岗的合理性,员工应当服从安排。
反之,如果公司的调岗行为侵害了劳动者权益,或想通过调岗以达到劝退的目的,员工拒绝调岗则不属于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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