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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注销后员工还能否维权?

2021-09-09 次浏览

2020年5月18日李莉莉入职到吴梦丽经营的婚纱造型工作室(个体工商户),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12月,李莉莉认为少发了11月业绩提成,要求补发,但吴梦丽不同意补发。

2021年5月9日,吴梦丽将婚纱造型工作室关闭注销了。

李莉莉要求补发提成未果,后申请了仲裁要求补发提成和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吴梦丽补发李莉莉2020年11月的工资2611元和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068.97元。

吴梦丽不服裁决结果,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因工作室已注销,责任主体已不存在。

【争议焦点】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其经营者是否要承接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吴梦丽经营的婚纱造型工作室(个体工商户)虽然已注销,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由其经营者吴梦丽承接,故本案吴梦丽主体资格适格,吴梦丽所诉李莉莉起诉时该诉讼主体(工作室)已不存在,故不应由吴梦丽承担法律责任的观点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

一、吴梦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莉莉支付2020年11月的工资2611元;

二、吴梦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莉莉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068.97元。

个体工商户即使注销营业执照,也要承担劳动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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