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在200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起诉要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诉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后在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2020年12月已废除)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从法律规定来看,人事档案纠纷经历了从民事纠纷演变成了专属劳动纠纷的案由,可以由劳动仲裁委受理。
毕竟人事档案丢失直接影响劳动者就业、社会保险办理,丢失劳动者档案的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
但损失的标准如何确定,又是面临的难题,不能仅凭劳动者诉请金额来作为仲裁依据,而且劳动者如何计算出来丢失档案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一定有合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劳动者要求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是否由劳动仲裁委受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那么补办人事档案的诉请就不是劳动纠纷,劳动者只能作为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原丢失档案单位。
即使劳动者起诉原单位要求补办人事档案,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会面临难题。
首先是劳动者如何举证,劳动者要求原单位补办人事档案,不能只是一个笼统的诉请,需要明确需要补办哪些具体的档案材料。
劳动者不一定见过人事档案详细材料,怎么提出证据也是难题。同样,原用人单位也面临难题,人事档案中材料是劳动者通过学习、求职、考证十几年沉淀下来的历史资料,需要找谁补办,能否补办成功也是未知数。
因此,人民法院即使判决丢失劳动者人事档案的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也面临无法履行判决的困境。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