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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终止分为解散、破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是解散清算的问题,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是破产清算的问题。
第七十条是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定。
除合并或分立解散的情形外,无论是法人主动解散或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等被动解散,清算义务人均应当履行清算义务。
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条最为重要的规定为第三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款对于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为清算义务人设定了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是关于清算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法人的类型多种多样,如果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主要参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六条至一百八十九条以及最高院公司法规定(二)的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解散,清算义务人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是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法定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谁是清算义务人;二是法定清算程序是什么。
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以上规定是在法人主动履行清算义务时,清算义务人的组成。
当清算义务人不及时组织清算或在清算过程中没有履行清算义务时,清算义务人是赔偿主体。
还有一种情况,是清算义务人逾期不进行清算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等情形的,在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或律师、会计师等人员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有可能不一致,清算义务人未尽到清算义务,是赔偿主体。那么,清算组成员中的非清算义务人,如律师、会计师等,是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就要注意了,清算是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清算义务,本身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中的非清算义务人只有在履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按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清算义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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