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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暂时经营困难,能否暂时欠发员工的部分工资?员工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经济补偿能获得支持吗?
赵坚2006年7月入职某汽车公司担任油泥模型师,2008年1月,赵坚的劳动关系转到某技术开发公司,2012年10月,某科技公司与赵坚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2月起赵坚与某汽车研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上述几家公司存在关联,赵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没有发生改变,赵坚的工资为21500元每月。
2019年8月起,公司因经营出现短暂困难,导致员工的工资未能按时足额发放。
赵坚在公司工作到2020年9月,公司还是处于经营困难的状态,已经一年多未足额支付工资,所以赵坚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请求:
1.确认2006年7月至2020年9月与汽车研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的工资、奖金、餐补共计184 517.99元。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1000元。
劳动仲裁结果:汽车研发公司支付赵坚工资、奖金、餐补184517.99元,经济补偿金301000元。
汽车研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诉称:
汽车研发公司2014年才成立,经济补偿金应当从2014年开始起算,并且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并非恶意拖欠工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赵坚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到汽车研发公司的工作年限中,应按照2006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计算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公司经营困难未足额支付赵坚工资,赵坚因此提出与汽车研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汽车研发公司支付赵坚工资、奖金、餐补184517.99元,经济补偿金301000元。
企业暂时经营困难,如果与员工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可以缓发工资,员工承诺放弃就此要求经济补偿金,那么在约定的期限内员工就不能再以拖欠工资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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