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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就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日期吗?

2021-09-06 次浏览

劳动关系的建立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均有重要意义。用人单位决定招用劳动者后,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熟悉工作环境和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等工作安排。

我们常说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个非常重要,它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使用,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劳动,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

鉴于对法律理解深浅不一,大家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有不同解读。

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工作。像这种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工作的情形,劳动关系应当在何时建立呢?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并没有实际用工行为,不能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双方只签订劳动合同但无实际用工行为,那么劳动合同面临只生效(或附条件生效)不实际履行的状况,可能会产生一种法律风险。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约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应督促劳动者按时来公司上班,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在第一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就为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者的,我们可以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是在签订劳动合同这天建立的。

这种情形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不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存在使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情形。

第二种情形比较常见,劳动者先入职工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在该种情形下,该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点呢?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7条、10条的规定,既然先存在着实际用工事实,那么双方劳动关系应当在实际用工之时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对前面实际用工确定劳动关系的补救行为,不能把后面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当做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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