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2018年3月2日,约翰与某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受聘方的岗位为课程教育咨询顾问,合同期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
2018年3月28日,约翰根据企业的安排到外校英语话剧排练提供服务。
在去该校途中,约翰乘坐的电瓶车与他人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约翰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在该事故中,约翰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2018年12月13日,约翰向南通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日,南通人社局予以受理。
2018年12月21日,企业向南通人社局提出其与约翰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2019年1月15日,南通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2019年1月29日,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约翰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4月20日起建立。
约翰不服人社局终止通知书,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可见,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动合同即可以达到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要求。但本案中,虽然约翰提供了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但约翰系外国人,而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有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约翰在申请案涉工伤认定时,不仅应提供与企业的劳动合同,还应提供事故发生时已取得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以证明与企业之间在事故发生时存在劳动关系。在约翰未能提供该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约翰未能完全提供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事实上,约翰在事故发生之后才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相关仲裁裁决书也认定约翰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4月20日起建立。
故约翰提出的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