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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事工作的高管,要求二倍工资不支持?

2021-08-30 次浏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13年8月何所有入职某单位担任副总经理,月工资9000元,2014年8月何所有离职,何所有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何所有主张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单位支付其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单位主张何所有兼任公司的行政人事部主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何所有,并向法院提交了《文件发放签收表》、《员工辞职手续办理表》、《离职交接表》。

其中《文件发放签收表》显示何所有向行政人事部签发了考勤管理制度,向技术部、商务部及车间签发绩效考核制度文件体系及绩效考核表等文件;《员工辞职手续办理表》显示在技术部经理徐某办理离职手续时,何所有在该表的分管副总意见栏及行政人事主管意见栏中签字确认;《离职交接表》显示何所有离职交接文件中包括与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

何所有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位提举的证据中所载内容,印证了单位所持何所有兼任行政人事主管、负责行政人事工作的主张,同时,何所有也未提交证据表明其曾提出要求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单位予以拒绝。

因此,何所有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尽管本案中高管诉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求没有被支持,但并不是说只要是负责劳动合同订立、保管的高管该类诉求都不会得到支持。如果高管能够证明其曾要求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拒绝的,则二倍工资诉求同样会得到支持。

另外,该案也告诉我们,企业如果在人事法务诸多领域的工作相对完善,只是在一个地方存在瑕疵,则出现问题时很有可能还能够补救。

本案中,正因为企业对员工职责、员工履行职责过程等有明确的资料记录,进而能够举证证明该高管负责劳动合同订立、保管,最终实现了虽在劳动合同签订保管环节存在重大瑕疵,但其他方面相对完善,能够形成"证据链",避免了需支付高额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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