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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安排员工安排工作,员工上班打卡后就走人,能认定为旷工吗?企业规定迟到3小时视为旷工一天,是不是违法规定?
【案例】(2019)新01民终3981号
孙淼2004年8月进入某培训学校从事会计主管职位,合同约定她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加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根据其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贡献考核确定。
培训学校《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3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主管级别双倍处罚。
…员工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天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2017年4月17日至10月7日期间,孙淼休产假,然后又请了一周的事假,10月16日回到培训学校上班。
因为孙淼休产假期间,培训学校招人顶替了她的岗位,所以她回到培训学校上班后,培训学校没有给他安排原来的职位工作,双方产生争议。
从11月开始,孙淼经常只在上下班时间到培训学校打卡上班,打卡后就外出不在岗。
12月1日,培训学校向孙淼发出书面警告,表明经统计仅2017年11月,孙淼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其行为在培训学校造成的极其严重的影响,经与会人员讨论决定对孙淼进行最终书面警告。
而孙淼认为,培训学校是通过不安排本职工作来逼迫离职,我现在处于哺乳期,不能认定为旷工。
培训学校对孙淼进行批评教育谈话并向其送达了《最终书面警告》一份,孙淼仍未改正。
2018年1月,培训学校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以孙淼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孙淼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培训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2617.5元(11305元/月×13.5个月),以及工资差额、生育津贴等。
仲裁审理后裁决培训学校支付孙淼经济补偿金54000元(4000元/月×13.5个月)。
双方对于仲裁裁决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1.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培训学校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3小时视为旷工一天”,扩大了劳动者违纪情节,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
故应认定此规定不合理,不能作为本案的适用依据。
其次,培训学校提交的查岗登记表,没有员工签字,也没有相应证据进行佐证,因此不能证明孙淼旷工的事实。
综上,培训学校与孙淼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属违法解除。
2.关于经济补偿金数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孙淼支付赔偿金,现孙淼仅向培训学校主张经济补偿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根据双方提交的举证,法院认定孙淼解除劳动关系前正常工作期间十二个月平均工资6705.29元/月(扣除孕期、产期)。
一审法院判决:培训学校支付孙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905.54元。
孙淼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前正常工作期间十二个月平均工资9817.48/月,判决培训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3083.51元。(法院是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知以下法律知识:
1.员工打卡后离岗应当属于旷工行为,但企业认定员工旷工应当负举证责任,员工上班打了卡,中途离岗企业却无法证明,就不能认定旷工;
2.迟到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迟到3小时视为旷工1天、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等,都是无效的违法约定;
3.企业违法解雇应当支付赔偿金(2N),但员工只主张补偿金(N),法院就只会补偿金;
4.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都是依据员工离职前12个月正常出勤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所以员工需要举证工资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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