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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排员工下班后在家完成工作,员工突发疾病算工伤吗?

2021-08-23 次浏览

员工在家完成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能算是工亡吗?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是不是就不算工伤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员工在家里完成企业安排的工作任务,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工作时间也不算是工作岗位,却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2021)苏10行终61号

黄飞是扬州某通信公司无线班组员工,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天白天工作8小时,除了上班的八小时外,还要随时保持手机畅通,有工单就接单处理。

接工单后一般在手机或电脑上处理就行,处理不了,由班长安排人员到现场维护处理,员工夜间出班第二天上午就可以休息。

2020年3月某日,黄飞白天工作下班后,在家处理系统派发的工单,次日早上9点零三分,黄飞手机上收到系统派发的工单但未处理,后于9点10分左右被家人发现死亡,经诊断为突发心梗死亡。

2020年4月,通信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黄飞妻子徐某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黄飞虽然在事发前一晚在手机上处理了系统派发的工单,但晚上长达9个小时均未收到过工单,也未进行过处理,可知其在死亡前并未处理工作上的事务。

因此,黄飞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黄飞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内容除每天到单位上班,另外还有被动维护工作,维护工单任务发到工单手机上,接到任务后正常在手机或电脑上处理。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时,未综合考虑黄飞的工作性质、内容、环境、发病过程等因素,未对黄飞持有工单手机期间,在家进行工单任务处理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事实进行认定。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徐某的诉讼请求亦不当,应一并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上述案例中,黄飞的工作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24小时随时待命,也可以说是24小时都属于工作时间,此条件下,只要员工在突发意外时是在处理工作事务,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理,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加班,员工在加班的过程中突发疾病,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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