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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如何约定?试用期解除合同应当注意什么?

2021-08-21 次浏览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互相了解和考察的特定时间,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果觉得员工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

试用期约定并非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双方自主约定的范畴。试用期在法律上一般具有三层含义:

其一,试用期是双方约定的互相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期限。双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上限内任意约定试用期的长短以及是否延长或缩短,这在非常大的程度上是基于双方的自由合意。

其二,在试用期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并不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试用期特定解除条款。

当然,试用期作为正常劳动关系的阶段形态,用人单位对于过失性解除和非过失性解除亦可适用,劳动者解除则并不需要任何理由,也就是说,试用期权利更多地把握在劳动者手中。

其三,试用期解除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

(1)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文本中存在录用条件的表述;

(2)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考核报告以及其他证据;

(3)解除行为在试用期届满前做出;

(4)解除通知书在试用期届满前送达劳动者。

劳动者则必须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方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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