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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员工通常有三种法律维权途径:
1、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向劳动部门投诉
《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3、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只有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不构成拖欠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由此可见,公司拖欠员工的工资,产生劳动争议后,不仅要支付工资,还将面临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
司法实践中,不仅是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形,建筑领域没有用工资质的包工头,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形尤为突出。
今年广东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就包含了一则包工头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的案例:
郭某2019年2月分包了某公司的部分施工工程,然后聘用了多名民工到现场施工。
从2019年3月起,郭某先后拖欠六十多名民工的工资达41万多,期间发包的公司代郭某给部分民工支付了部分工资,还向郭某支付了32万的工程款,但郭某没有把工程款拿来支付民工的工资。
2019年5月16日,被郭某拖欠工资的民工集体向人社局投诉,人社局受理后向郭某发出支付书,责令郭某在十天内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
郭某在人社局的指定期限内没有支付工资,监察机关对郭某提起公诉。
被告上法院后,郭某家属将拖欠民工的41万多工资存入了人社局账户,支付了拖欠的薪资后,获得了部分工人的谅解。
最终法院认定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因为郭某到案后当庭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并得到了部分工人的谅解,最终法院决定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3个条件:
1、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数额较大,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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