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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倍赔偿金?
木xx·日杰甫(维吾尔族,以下简称小木)是某枣业公司员工,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公司未向员工发放工资。
小木等30名员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支付加倍赔偿金。
劳动仲裁审理后裁决公司三日内支付小木等人的工资8448.86元,(此为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计算的工资数额,小木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700元每月)。因为工资标准和加倍赔偿金问题,小木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期间,公司向小木支付了工资6464.77元。
一审法院认为:
小木作为劳动者有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公司应履行向小木及时足额给付工资的义务。
小木要求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2700元计算,本院认为应以仲裁时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计算工资数额较为适宜。
小木主张的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应支付加倍赔偿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小木的该项主张虽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加付赔偿金的规定,但是公司确有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和相关法规,应当给予劳动者补偿。
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注:现已废止)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三日内支付小木拖欠工资的差额1984.09元,加付赔偿金2112.22,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对于工资标准的争议较大,小木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月工资为2700元,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后果。其主张按照月工资2700元计发工资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规定的"加付赔偿金"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即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时,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小木并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而劳动行政部门也没有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因此小木依照上述条款主张加付赔偿金是不能成立的。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小木负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企业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处理程序
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2.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通知后逾期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倍数加付赔偿金。
3.由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和给付加倍赔偿金。
4.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法院起诉解决。
用人单位应该加付赔偿金的6种情形
1.违法克扣工资;
2.拖欠工资;
3.发放工资与合同约定不符;
4.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只在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适用,退休返聘、兼职、个人雇工等情形,不适用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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